(2009)金义商初字第6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文勇与陈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勇,陈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45-4号原告虞文勇,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委托代理人叶建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陈有法,经商,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文勇与被告陈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文勇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虞文勇负担。审判长 金洪卫审判员 骆巧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鲍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