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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路××市××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甲。被告杭州××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火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要求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原告杭州××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琛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