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符××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符××。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依法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符××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