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县××永××海绵厂与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永××海绵厂,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安吉县××永××海绵厂,住所地安吉县××镇××村。负责任:季祥。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镇范潭村。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永××海绵厂诉被告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吉县××永××海绵厂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永××海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宏瑞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3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振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