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达,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小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世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财产保全费790元,合计1608元,由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