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顾××。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开发区××大道西侧××号。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方式为:“所供产品全部免费送货上门”,显然,只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环保节能空调产品订货合同”,原告系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所供产品全部免费送货上门”,故该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住所地。且根据本案的诉讼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