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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咸秦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第二印染厂购销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第二印染厂;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咸秦执字第007号申请人陕西第二印染厂。法定代表人葛连生,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谢兴运,该处主任。陕西第二印染厂诉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购销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作出了(1996)咸法经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中止。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咸民破字第0001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陕西第二印染厂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咸法经终字第49号终审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