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与被告张新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张新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丁峰。被告:张新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张新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峰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丁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