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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民二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志龙与华启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龙,华启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二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志龙,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特别授权),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启唐,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龙与被告华启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旭华人民陪审员  斯钦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贾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