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二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志龙与华启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龙,华启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二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志龙,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特别授权),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启唐,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龙与被告华启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旭华人民陪审员 斯钦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贾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