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建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杭州××家××制××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杭州××家××制××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建商初字第27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翁×。被告杭州××家××制××司,×村村。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杭州××家××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杭州××家××制××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