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户县草堂镇水堡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民,户县草堂镇水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XX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县草堂镇水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镇水堡村。法定代表人杨永社,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旺驹,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建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民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民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建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