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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玲巧与台州市黄岩艺丰彩印包装厂、施伟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玲巧,台州市黄岩艺丰彩印包装厂,施伟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阮玲巧(个体工商户),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新村4-50号。系台州市黄岩新天龙图文工作室业主。被告:台州市黄岩艺丰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印山路88号,现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负责人:许海斌,该厂厂长。被告:施伟红,区横街西路2区8幢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玲巧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艺丰彩印包装厂、施伟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伟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伟红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玲巧撤回被告施伟红起诉。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