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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楼。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