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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建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南二环东路隆兴家园20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施志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可,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所黑龙江省铁立市,现住慈溪市。被告:沈建荣,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