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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与马××、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马××,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777号原告祝××。被告马××。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马××、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岳夫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