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与马××、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马××,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777号原告祝××。被告马××。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马××、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岳夫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