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邰春富与汪伟、叶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春富,汪伟,叶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邰春富,递铺镇雾山寺村马岭自然村22号,居民身份证号330523196610030318。被告:汪伟,铺镇新街老区132号,居民身份证号330523196612010011。被告:叶慧红,递铺镇递铺社区胜利桥自然村65号,居民身份证号××01170041。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春富诉被告汪伟、叶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邰春富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伟、叶慧红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邰春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伟、叶慧红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铭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