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