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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