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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尤××与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尤××。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为与被告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尤××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