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