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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