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卢××。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