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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黄建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黄建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再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建友。原审原告邵××与原审被告黄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的(2008)余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6号民事抗诉书于2009年1月12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再审。本院经书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主持调解,已于2008年12月4日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因此,再审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  判  长  徐鸣捷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茅忠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阮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