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赵××、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赵××,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5号原告:应××。被告:赵××。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赵××、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