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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寿喜与玉环县三友炼金机械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寿喜,玉环县三友炼金机械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71号原告潘寿喜,港镇徐都村泮家33号。被告玉环县三友炼金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镇下湫村)。法定代表人江子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寿喜为与被告玉环县三友炼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潘寿喜负担。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