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金属制品厂与嘉善××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属制品厂,嘉善××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天××镇××村南××东侧。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善××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嘉善××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嘉善××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