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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刘甲等与桐乡××××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甲,陈××、刘甲与被告桐乡××××建筑有限公司民,桐乡××××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陈××。原告:刘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乙。被告:桐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集镇。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沈××、宋××。原告陈××、刘甲与被告桐乡××××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提供过借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另行起诉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刘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永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丁舒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