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王小利,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镇三府村。负责人李荣,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利,又名王小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法定代表人戴遵会,户县草堂镇三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因征地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9)户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户县草堂镇三府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