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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美显与程南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显,程南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92号原告:黄美显,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园村世方东路298号。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南品,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显与被告程南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美显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