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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丙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方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丙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距较远,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关系一般,结婚不久,被告便多次离家出走,不安心与原告共同生活,且于2009年农历3月外出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某某及李某甲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感情,而且被告于2009年农历3月出走,下落不明;2、韩某某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离家出走的事实;3、结婚证,证明双方依法登记的时间。被告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合议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及韩某某的证言合法有效,予以认定;结婚证属实,予以认定。合议庭调查被告养父王某甲及原告之父王某乙,二人均证明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外出,且于2009年4月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有:被子两床、被罩两个、床单两个、茶几一个、电视机柜一个。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曾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又多次外出,且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事实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判归其所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丙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子2床、被罩2条、床单2个、茶几1个、电视机柜1个,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上述给付内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丙负担(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世勇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张瑞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邢 斌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