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黄赞起与闻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赞起,闻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70号原告:黄赞起。被告:闻云龙。原告黄赞起为与被告闻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赞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赞起诉称,2009年7月,依约借给闻云龙人民币160000元,至今闻云龙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闻云龙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闻云龙未作答辩。黄赞起提交证据如下:2009年7月4日借条两份。证明黄赞起与闻云龙之间的借款关系。闻云龙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闻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黄赞起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7月4日,闻云龙向黄赞起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有三墩镇塘河村四组闻云龙向黄赞起借现金80000元,归还日期2009年8月4日。期满,闻云龙未归还借款,黄赞起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黄赞起与闻云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黄赞起依约将人民币160000元出借给闻云龙,闻云龙收到后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闻云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黄赞起要求闻云龙归还借款160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闻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闻云龙归还黄赞起借款本金160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闻云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闻云龙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