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56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邹建祥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