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与台州山江橡塑有限公司、台州山江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4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高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萍生,福建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山江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8号。法定代表人:江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山江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远东塑胶染料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