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樟良与吴晓东、章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良,吴晓东,章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9号原告:陈樟良,澄潭镇荷塘路28-1号。被告:吴晓东,市越城区应天苑2幢204室。被告:章月明,1975年10月19日,绍兴县兰亭镇兰渚山村薛家坎21号。原告陈樟良为与被告吴晓东、章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被告章月明以被告吴晓东业务员的身份,要求向原告购买棉布。后经协商,原告同意卖给被告,价格确定为每米3.95元。后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被告发货47346.7米布,计人民币187019.47元,该布由被告章月明经确认后签收。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但两被告互相推脱。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87019.47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樟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