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荣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胡长焱,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荣,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荣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