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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屠卫青与衢州市衢江区东华纸箱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卫青,衢州市衢江区东华纸箱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申屠卫青,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富阳镇南门街14号。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东华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春苑中路以南绿园北路以东c-3-2东地块。法定代表人:郑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屠卫青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东华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屠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郑伟明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