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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兴军与绍兴县齐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军,绍兴县齐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王兴军。委托代理人:李国祥。被告:绍兴县齐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峤荣。原告王兴军为与被告绍兴县齐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舟琳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军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种是机修工。2009年8月26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辞退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工资、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费、被辞退精神损失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辞退后的二个月工资补助等,合计75466元。经查: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决定受理。本院认为: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案回执已明确告知原告,自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作出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申请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故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无依据,原告的诉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