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