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云洁与宋玉刚、高培仁、李永奇、封光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洁,宋玉刚,李永奇,高培仁,封光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云洁。委托代理人李可续、张文庆。被告宋玉刚。被告李永奇。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日环。被告高培仁。委托代理人姜海燕。被告封光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洁诉被告宋玉刚、高培仁、李永奇、封光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速递费240元,共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