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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云洁与宋玉刚、高培仁、李永奇、封光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洁,宋玉刚,李永奇,高培仁,封光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云洁。委托代理人李可续、张文庆。被告宋玉刚。被告李永奇。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日环。被告高培仁。委托代理人姜海燕。被告封光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洁诉被告宋玉刚、高培仁、李永奇、封光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速递费240元,共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