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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黄××。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找不到张××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张××、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肖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