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黄××。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找不到张××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张××、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肖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