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沈记峰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记峰,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沈记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军,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记峰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记峰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记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记峰承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刘可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