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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塑料有限公司与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塑料有限公司,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057号原告杭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所前××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社渚镇河心集镇××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原告杭州××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为与被告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塑料××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塑料××诉称:2009年4月19日,塑料××与米××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塑料××为米××公司加工制作切片年糕袋20000只,允许实际交货时上下10%的偏差;版费2200元由米××公司承担;付款方式为开票之日起30天内付清。2009年5月27日,塑料××将18050只包装袋送至米××公司处。米××公司已支付7540.50元,尚有10000元未付。为此起诉,要求米××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3.50元。在庭审中,塑料××自愿放弃要求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塑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9年4月19日,塑料××与米××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1份;2.2009年5月25日、5月27日,塑料××向米××公司分别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2200元、15342.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3.2009年6月23日,米××公司向塑料××出具的尚应付塑料××17540.50元的应收帐款确认书回执1份。被告米××公司未作答辩。塑料××提供的证据,虽未经米××公司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4月19日,塑料××与米××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份,约定塑料××为米××公司加工制作切片年糕塑料袋20000只,色数2个,每只价格为0.85元,交货日期为正式订单确认后15天内。付款方式为自开票之日起45天内付清,交货数量允许有上下10%的偏差,待完工时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版费某某作方米××公司承担并预先支付,承揽方塑料××代为制版。每色每支版1100元,按实际制版数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塑料××向米××公司提供包装袋18050只,计价款15342.50元,制版费2200元,塑料××并向米××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6月23日,米××公司确认应支付塑料××17540.50元。此后,米××公司已支付塑料××7540.5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塑料××与米××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塑料××根据承揽合同为米××公司加工制作包装袋后,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米××公司未及时付清相应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塑料××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塑料××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塑料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负担。该25元案件受理费,杭州××塑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该公司同意溧阳市××老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