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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华生与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生,叶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罗华生,江西人,州市通荷路60号。被告:叶福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生与被告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生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福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华生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