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华生与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生,叶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罗华生,江西人,州市通荷路60号。被告:叶福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生与被告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生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福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华生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