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方波、方小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毕某,王某乙,方波,方小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被告人方波。200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晓捷。被告人方小毛。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应继伟。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王某乙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及辩护人曹晓捷、应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年底,方通(已判决)在瑞安市莘塍镇同被害人程某辛等人从事瑞安到江西乐平长途客车营运。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8月5日晚,方通打电话给其在江西省乐平市的哥哥方运(另案处理),称其在瑞安市被程某辛等人殴打,要求教训程某辛。方运即召集被告人方小毛及彭剑伟、程小东、童安然、方小龙(均已判决)、XX(另案处理)等7人,携带刀具于次日下午5时许坐车到瑞安市长途汽车站与被告人方波及方通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又同XX在莘塍镇购买了菜刀5把。当晚20时许,方波、方小毛伙同方通、程小东、童安然、彭剑伟、方小龙、方运、方明锋、XX携带刀具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由方通带领进入该村什锦三路11号边的小巷一出租房,持刀追砍在该房内打牌的程某辛、王某乙、程某庚、程某癸、程某子、程某丑等人,造成程某辛死亡,王某乙等人受伤。公诉人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伤势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前科判决书、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波、方小毛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80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44042.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等证据。被告人方小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方波辩解,自己没有持刀追砍被害人。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要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诉求,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均表示愿意赔偿,但辩称没有赔偿能力。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年底,方通(已判决)在瑞安市莘塍镇同被害人程某辛等人从事瑞安到乐平长途客车营运。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8月5日晚,方通及被告人方波等人经过莘塍镇董六村时碰到程某辛等人,方通被程某辛等人殴打。当晚,方通打电话给其在江西省乐平市的哥哥方运(另案处理),称其在瑞安被程某辛等人殴打,要求教训程某辛。方运即召集被告人方小毛及彭剑伟、程小东、童安然、方小龙(均已判决)、XX(另案处理)等7人,携带刀具于次日下午5时许坐车来到瑞安市长途汽车站与方通、方波、方明锋(另案处理)会合。期间,方通又与XX在莘塍购买了五把菜刀。当晚20时许,被告人方波、方小毛伙同方通、彭剑伟、程小东、童安然、方小龙、方运、方明锋、XX携带刀具,在方通的带领下冲进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什锦路11号边的小巷里一出租房内,持刀追砍在该房内打牌的程某辛、王某乙、程某庚、程某癸、程某子、程某丑等人,致被害人王某乙重伤,致被害人程某庚、程某癸轻伤,致被害人程某子、程某丑轻微伤。其中方通、程小东、彭剑伟持刀乱砍程某辛的头部、颈部、背部等处,致程某辛全身多处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分别于2009年5月19日、7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方波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自己和方通、方明峰三人经过莘塍镇董六村时,方通被“茶壶”(程某辛)等人殴打。后方通告诉自己已经打电话给在江西乐平的哥哥方运,让他过来帮忙把“茶壶”打回来。次日下午5、6时许,自己和方通、方明峰等人在瑞安东门车站看到方运等人坐的车到了,他们总共过来8个人,从车上还拿下一个手提袋。方运告诉方通只带了五把砍刀,后方通和XX过去买了五把菜刀。当晚自己等10人分坐两辆出租车,携带刀具,在方通的带领下来到莘塍镇董六村一出租房,方通叫起来“冲进去”,自己和方明峰当时在边门的最后面,等自己进去的时候看到里面的人都已经往前门跑,XX持刀砍“茶壶”的一个朋友,“茶壶”躺在地上,方通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围着“茶壶”砍,后自己等人就从里面跑出来。自己于2009年5月19日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己听说方通和“茶壶”以前在瑞安搞春运的时候发生过矛盾。(2)被告人方小毛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自己和方小小、XX在一起玩,方运打电话给XX,让自己等人去南门公园吃夜宵,自己等人过去后就和程小东、童安然、彭剑伟一起吃。期间,方运称自己弟弟方通在瑞安被人打了,叫自己等人过去教训。次日早上,自己等人坐上乐平到瑞安的汽车,于下午5时许到达瑞安车站与方通、方波、方明锋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和XX去购买了菜刀。当晚,自己等十人在方通的带领下来到董六村一条巷子里,方通叫自己和方运、程小东、彭剑伟走前门,其他人走后门,自己看到里面都是老乡就没有进去,方波和方明峰堵在后门。自己看到方通等人持刀砍了几个人,具体怎样砍没看清楚,后自己等人从原路跑了出去。自己于2009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同案犯方通的供述,供认2007年农历年底,自己和被害人程某辛等人合伙在瑞安莘塍从事瑞安到乐平长途客车生意。期间,自己和程某辛因琐事发生纠纷,自己被程某辛等人殴打。同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自己在老家听说有人看到程某辛等人,就过去找他们,程某辛就跑掉了。2008年8月5日晚,自己和方波、方明锋经过莘塍镇董六村时,被程某辛等人拦住,自己被殴打。当晚,自己打电话给在老家的哥哥方运,称自己被程某辛等人殴打,要求教训程某辛等人。次日下午6时许,自己和方波、方明锋等人到瑞安市长途汽车与方运带来的程小东、童安然、方小龙、彭剑伟、方小毛等八人会合。期间,自己问哥哥方运有几把刀,他说带了五把砍刀,后自己和XX两人到莘塍南大超市购买了五把菜刀。当晚8时许,自己等人携带刀具分乘二辆出租车来到莘塍镇董六村一出租房(程某辛平时在这里开赌场打牌),自己和程小东、彭剑伟等人从前门进去,其他人从后门冲进去,里面的人马上站起来往前门跑,程某辛从房子里抱着一张凳子跑了出来,跑了几步就摔倒在地,彭剑伟就过去砍他,自己也跑过去在程某辛背上砍了一刀,程小东也在其身上砍了一、二刀,其他人都在后门,具体怎么样不清楚。后自己等人就逃离现场。(4)同案犯程小东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23时许,自己开着摩托车带着童安然、彭剑伟在乐平市里逛。一会儿,童安然接到方运的电话,叫自己等人到南门公园那里吃夜宵。于是自己等人过去,和方运、方小毛、“老仔”(方小龙)、XX一起吃夜宵。期间,方运告诉大家,其弟弟在瑞安被“茶壶”(程某辛)等人殴打,叫自己等人过去帮忙殴打对方,大家表示默认,是方运叫童安然等人过去拿刀。次日上午自己等人坐车,于下午5时许到达瑞安长途汽车站与方通、方波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和XX过去买来菜刀。然后自己等十个人坐出租车到了莘塍一条河边,在方通的带领下分别持菜刀和砍刀进入一房子,自己和方通、彭剑伟、童安然、方小毛持砍刀走到前门,其他拿菜刀的五个人从后门冲进去,见人就砍,里面的人见状就往前门跑,方通第一个冲上去,等自己过去时他刀上有血了,自己持刀朝一光着上身的男子的右手砍过去,那人就跑,自己看见有位男子抱着凳子跑了出来,方通就冲上去砍那个人,自己上去朝那人左手砍了一刀,那人就倒地,方通继续砍,彭剑伟也跑来砍了那人二、三刀,后自己等人就逃离现场。(5)同案犯童安然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23时许,自己和程小东、彭剑伟三人开着摩托车在乐平市的街上逛,自己接到方运的电话,叫自己过去一下,于是自己等人来到方运开的小茶馆,碰到方运、方小毛、XX和方小龙四个人。在吃夜宵时,方运说他弟弟在瑞安被“茶壶”等人殴打,叫自己等人过去把对方砍了,自己等人都没有出声,表示默认,方运要大家分头去找刀。次日早上,自己等人坐上乐平到瑞安的汽车,于下午5时许到达瑞安车站与方通、方波、方明锋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和XX去购买了菜刀。当晚,自己等十人在方通的带领下来到董六村一条巷子里,方通、程小东、彭剑伟走前门,其他人从后门进去。自己看到XX在追砍一个人,自己正想拿刀砍一个人,那人称“不是他”,自己就没有砍他。后自己看到“茶壶”躺在地上,方通持刀砍他身上,程小东在追另一人,XX叫“快走”,大家就从原路跑出来。(6)同案犯方小龙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自己和方小毛、XX在村里面玩,方运打电话给XX,并开摩托车带自己等人去南门公园吃夜宵,自己等人过去后就和程小东、童安然、彭剑伟一起吃。期间,方运称自己弟弟方通在瑞安被“茶壶”等人所打,叫自己等人过去帮忙,大家表示同意。次日早上,自己等人坐上乐平到瑞安的汽车,于下午5时许到达瑞安车站与方通、方波、方明锋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和XX去购买了菜刀。当晚,自己等十人在方通的带领下来到董六村一条巷子里,方通带了几人往房子的前门走去,自己等人跟着进入后门,自己看到方通和彭剑伟在砍“茶壶”,程小东站在边上,方波、方明峰、方小毛和自己一起进去,都没砍人,不过都有拿刀去追那些人,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走”,自己等人就跑出巷子。(7)同案犯彭剑伟的供述,供认2008年8月5日晚上,自己和童安然、程小东在乐平市里逛。童安然接到方运的电话,叫自己等人到乐平宾馆边上的饭店里。于是自己等人过去,看到方运、方小毛、方小龙和XX。期间,方运告诉大家,其弟弟在瑞安被“茶壶”(程某辛)等人殴打,叫大家明天一起去躺瑞安教训一下“茶壶”他们,并叫大家带几把刀过去。次日上午自己等人坐车,于下午5时许到达瑞安长途汽车站与方通、方波等人会合。期间,方通和XX过去买来菜刀。然后自己等十个人坐出租车到了莘塍董六村一条河边,方通在前面带路,当快到赌场的时候,自己和方通、童安然、程小东走到前门,听见XX和方小龙叫起来“杀进去”,其他人也跟着冲了进去,这时房子里的人见状就往前门跑。有位拿凳子的男子从房子里跑出来,方通马上就去砍那人,那人就倒在地上,等自己过去时,方通和程小东已经朝那人身上砍了,自己持刀朝那人身上砍,那男子用手臂挡,结果两刀砍在那人的左手上,后自己等人从原路跑了出来。(8)被害人王某乙、程某庚、程某癸、程某丑、程某子的陈述,分别证实2008年8月6日晚七、八时许,自己等人在莘塍镇董六村什锦路“茶壶”等人租的房子里看“茶壶”(程某辛)等人在那里打牌。后那房子的前后门分别冲进很多老乡,手上拿着砍刀和菜刀,其中认识的有方通、方明峰、方波和“细子”,他们见人就砍,自己等人分别被砍伤,程某辛被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情况。程某庚和程某丑的证言还证实去年年底春运的时候,被害人程某辛等人和方通在瑞安莘塍合伙从事瑞安到乐平汽车拉客生意,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方通被程某辛等人殴打。去年大年三十程某辛回乐平老家,被方通叫了十几个人持棍子和刀追跑。2008年8月5日晚,自己二人和程某辛等人在莘塍镇董六村乐平烤鸭店前喝酒,看见方通、方波、方明峰刚好经过,程某庚和程某辛用拳头殴打了方通。(9)证人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的证言,分别证实2008年8月6日晚上,自己等人饭后到莘塍镇董六村程某辛的暂住处玩,看到程某辛等人在打牌,大概过了半小时,同村的方通带着十余人持刀冲进来,其中有方明峰、方波等人,他们见人就砍,后程某庚、程某丑、王霞崽、“鲁鲁”父子被砍伤,程某辛被砍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8时许,自己在莘塍镇董六村自己的出租房二楼内看电视,忽然听到外面有人大声叫救命,自己就往楼下跑,到了出租房前面的小路上,看见一个女老乡正在扶另一个男老乡,那个男老乡的脖子和手臂上都是血,好像是被人用刀砍了,接着自己看见另一个男老乡王霞崽手捂着左边的肩膀,看样子他也被人砍了,还有4、5男青年站在旁边,手里都拿着刀,一分钟左右他们就往河边的大路跑了。一会儿四周就来了很多老乡,于是自己用手机打110报警。(11)证人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6日晚,在莘塍镇董六村桥边的地方,自己看到有很多警察在那里,自己有三、四个朋友受伤了,地上全是血,自己就跟几位朋友把程某辛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12)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程某辛系自己的儿子,程某辛在瑞安市莘塍镇被人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1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莘塍镇南大超市东街店的收银员。2008年8月6日晚上,自己的店里有卖出几把金龙刀霸牌的菜刀。(14)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方波的父亲。因为自己想让儿子获得从轻处理,然后就去给方波的同案人员方小毛家属做思想工作,劝他过来投案自首,后终于做通了他们的思想工作,并于2009年7月17日陪同方小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5)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方小毛的父亲。前段时间自己儿子的同案人员方波去投案自首了,后来方波的父亲方某甲过来给自己做工作,让自己儿子方小毛去投案自首,自己想了好久,于2009年7月17日带方小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及同案犯方通、彭剑伟、程小东、童安然、方小龙的指认,确认案发现场位于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什锦三路11号边的出租房内;经被告人方小毛对三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2号照片上的人是程小东,5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11号照片上的人是方小龙,13号照片上的人是XX,15号照片上的人方运,17号照片上的人是彭剑伟,19号照片上的人是童安然,32号照片上的人是方波;经被告人方波对三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2号照片上的人是程小东,5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11号照片上的人是方小龙,13号照片上的人是XX,15号照片上的人方运,17号照片上的人是彭剑伟,19号照片上的人是童安然,32号照片上的人是方小毛;经同案犯方通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害人程某辛;经证人汪某乙对二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上的人是方波,15号照片上的人是XX,18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经证人程某辛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儿子程某辛,就是本案的死者;经证人程某丑对二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上的人是方波,15号照片上的人是XX,18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经证人程某庚对二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上的人是方波,15号照片上的人是XX,18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经证人文某对二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8号照片上的人是方通,1号照片上的人是方运,6号照片上的人是方波。(17)瑞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什锦三路的一出租房及现场附近地面上见滴状血迹等概况。(18)瑞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程某辛系头部、颈部、左上肢、后背部,全身多处创伤致失血过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9)瑞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程某庚、程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程某子和程某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瑞安市莘塍镇董六村青年路距什锦三路6米地面上提取血迹、什锦三路出租房南边什锦三路往东地面上提取血迹、青年路距什锦三路1米地面上提取血迹、青年路580号前现场提取血迹及什锦三路9号前地面上提取血迹均由死者程某辛所留;所送检的什锦三路9号东侧小巷内提取血迹与什锦三路距小巷1米地面上提取血迹均由伤者程某庚所留。(21)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刑初字第133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温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方波于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同案犯方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剑伟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程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童安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方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2)公安机关出具的自首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过情况。(2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及被害人程某辛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经审查,上列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波辩解自己没有持刀追砍被害人。经审查,同案犯方小龙供述证实被告人方波持刀追赶被害人,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方波和方通等人进入被害人的暂住处后见人就砍,但是具体怎样砍没看清楚,因此,被告人方波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另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毕某分别系被害人程某辛的父亲和母亲,现年56岁和52岁,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被害人程某辛抢救时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808.6元。被害人王长某住院53天,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9042.53元。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医疗费票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波、方小毛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辩护人均辩称,方波的父亲成功劝说方小毛投案及方小毛的父亲成功劝说XX(已另案起诉)投案,具有立功表现。经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行为,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的辩护人辩称的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近亲属劝说其他同案犯归案,对侦破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被告人方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方波、方小毛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程某辛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波、方小毛应对本院(2009)温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方小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方波、方小毛与本院(2009)温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告人方通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6808.6元,赔偿原告王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4042.53元的赔偿总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彭聃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人民陪审员 吴圣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佳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