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兰兰与绍兴县柯桥洁杰美容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兰,绍兴县柯桥洁杰美容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周兰兰。被告:绍兴县柯桥洁杰美容店。经营者:邱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兰与被告绍兴县柯桥洁杰美容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