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叶荣青与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青,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叶荣青,女,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增根,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