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8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