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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8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