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胜东与张春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东,张春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王胜东,江苏宜兴人,住江苏省宜兴市官琳镇义庄村集义渎河西77号。委托代理人倪自强,。被告张春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虹星桥镇河桥村前吴自然村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东诉被告张春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东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胜东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王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