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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汪国根、许新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汪国根,许新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岭市太平街道万寿2号。法定代表人:沈初阳。委托代理人:陈彩红。被告:汪国根,市城南镇沿坑村。被告:许新颜,市太平街道小西门41-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与被告汪国根、许新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清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