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9号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陈××。被告: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计2662.5元,由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