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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9号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陈××。被告: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计2662.5元,由原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