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海江与何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江,何其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1号原告:钟海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新村。委托代理人:孙燕青(特别授权),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何其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矿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江与被告何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海江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海江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其星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钟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