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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春雪与陈东芳、施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雪,陈东芳,施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1号原告周春雪,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方台小区2幢308室。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佛堂镇稽亭村3组,现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7874A号商位经商。被告施美良,户籍地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1组,现住义乌市荷叶塘荷塘雅居4幢1号702室。原告周春雪与被告陈东芳、施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雪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将及被告陈东芳、施美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春雪起诉称: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电池,截止2008年12月6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被告施美良以被告陈东芳的名义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东芳答辩称:我对欠条一概不知,货拿来不知道,卖出去也不知道。欠条不是我写的,该笔货款不同意支付。被告施美良答辩称:我与被告陈东芳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年,生意也一起做了十年,就是夫妻一样,除了没登记。我们两人谁在商位上就谁签字的。这笔生意是跟我们两个人做的,钱肯定要付的,只是现在我跟陈东芳的关系不好,她说所有的财产都是她的,那这笔货款要叫陈东芳自己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工商登记变更情况表一份,证明2008年12月份原告是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18759号商位的经营者。2、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尚欠原告电池款40000元。对该欠条,原告补充陈述:欠条是被告施美良以被告陈东芳的名义出具的,欠条中注明的17874A号商位的经营者是被告陈东芳。3、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一份,证明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17874A号商位的经营者是被告陈东芳。经质证,被告陈东芳对工商登记变更情况表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均无异议,其承认国际商贸城17874A号商位的经营者,也知道18759号商位的经营者是原告周春雪,但是对欠条不知情,其未向原告拿欠条所载的货物,也未出具欠条。被告施美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该欠条中载明的货款是之前几笔生意的结算,这几笔货物有部分是被告陈东芳雇佣的店员签收的。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二份工商登记表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二份工商登记表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关于欠条,在庭审中被告陈东芳承认其与被告施美良曾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在国际商贸城17874A号商位共同经营直至2008年11月,而被告施美良陈述欠条中所载欠款系出具欠条之前数笔交易的结算,故本院有理由相信与原告产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二被告,故本院对欠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陈东芳、施美良均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陈东芳、施美良共同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17874A号商位经商。原告周春雪与二被告素有电池买卖业务往来。2008年12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施美良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电池款40000元,由被告施美良以被告陈东芳的名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上述货款,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被告陈东芳、施美良尚欠原告周春雪货款40000元未付属实,应当及时支付,未及时支付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东芳以其未出具欠条为由否认双方交易并拒付货款,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芳、施美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春雪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东芳、施美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青